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AI智能摘要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歌厅、舞厅、录像厅、网吧等,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该场所应设置在民用公共建筑内,优先选在一至三层靠外墙部位,严禁设置在住宅、厂房或仓库。防火方面要求采用不低于2小时耐火隔墙和1小时不燃楼板分隔,疏散楼梯间形式依建筑层数而定,且对疏散门数量、安全出口距离和净宽度有明确标准。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排烟设施,装修材料需符合特定的防火等级要求,并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其他防火及消防设施未尽事宜,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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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排烟设施问题!

来源:消防资源网 

  • 问题一:对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地下、半地下和四层及以上房间,不管房间大小每个房间都要设置排烟,这样理解对吗?

回答:是的,非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需要考虑排烟,具体设置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标准执行,小于50㎡的房间可通过走道排烟,可将排烟口设置于走道。

  • 问题二: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设置在一、二、三层,比如说总共有10个包间,如每个包间不大于10平方,加起来没有大于100平方,那这些包间不用设置排烟;如加起来大于100方,则要设置排烟,是每个房间都要设置排烟吗?

回答:如包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则要设置排烟,小于50㎡的房间可通过走道排烟,可将排烟口设置于走道,具体设置方式可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的【8.2.5-图示1】【8.2.5-图示2】。

  • 问题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条适应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吗?

回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5条适用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该条文适用所有无窗房间和区域。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来源:消防资源网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基本概念:

依《建规》5.4.9条文解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2019】1号):足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分类定性: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有关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区别及概念,参见下表:

图片[1]-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

三、设置楼层、平面布置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在住宅、厂房和仓库建筑中,可以设置在民用公共建筑中,且应符合下列规定:(5.4.9)

1、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2、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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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图片[3]-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

(图示2)

6、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四、防火分隔要求:(5.4.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厅、室之间,以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

注:文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不能设置任何门窗洞口。

五、疏散楼梯间的形式:

1、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与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相同:(5.5.12)

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多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六、疏散门的设置要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以只设置一个疏散门,其他情况的厅、室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5.5.15)。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1.25m(5.5.17)

七、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他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5.5.8)。

2、直通疏散走道的厅、室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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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注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具体计算原则参照《建规》5.5.17要求)

八、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计算。(5.5.21)

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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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楼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建规》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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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或半地下楼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4、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5、经以上计算后确定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公共建筑的最小净宽度要求:(5.5.18)

5.1 单、多层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2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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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1、在单、多层公共建筑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以及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十一、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8.5.3)

十二、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要求:(10.3.2)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房间不应低于3.0lx;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十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十四、建筑灭火器配置:(3.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

十五、建筑内部装修要求: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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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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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比如消防给水、消火栓、防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建筑防火要求等等,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施行。

十七、设置在人民防空工程部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 10 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胡和平

2022年5月1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对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相关规定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当无可开启外窗时,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楼层;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I 级木结构建筑中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8)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仅为地上一层或位于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时,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且人数不大于 50人时,可以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除此以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9)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 15 人时,可以仅设置一个疏散门,除此以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门的数量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10)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时,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1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计算;其他类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计算;

12)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 ㎡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3)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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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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