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 C先生的通关之旅
根据笔者以往的工作经历,结合近年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问题楼盘消防验收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并学习参考相关专业书籍,总结归纳为该系列。
一、规范依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 条: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二、常见问题及对策
问题1: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种植高大树木。
对策:改为低矮灌木或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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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足,在转弯半径区域内修的花坛侵入消防车道范围。
对策:拆除侵入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障碍物,进行切角或局部矮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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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的计算可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4.1.4条,以及石峥嵘老师的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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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道路出入口安装闸机、地桩或门卫房,占压消防车道,影响消防车通行宽度。
对策:道路出入口相关设施安装时,应避开消防车道净宽范围,保证消防车道净宽4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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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违规占用消防车道停车,划车位,导致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4m。
对策:该问题主要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可通过在消防车道路面涂刷警示标志,提醒车辆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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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第4.1.3条、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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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及对策问题1:部分钢构件未进行防火保护处理。例如室内外楼梯、钢支撑、系杆、组合楼板的压型钢板(考虑共同受力)、兼做受力支撑的屋面檩条等。
问题分析:(1)室内外楼梯疏散楼梯应进行防火保护。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1.1条,疏散楼梯具有耐火等级要求,因此室内外楼梯疏散楼梯应进行防火保护。(2)钢支撑、系杆均应进行防火保护。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柱、梁耐火极限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2.1.2条)。因此钢支撑、系杆均应进行防火保护。(3)对于组合楼板的压型钢板,分条件确定是否需要防火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为承重构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指南的释义:民用建筑的屋面板是否为屋顶承重构件,应根据建筑的屋面构造形式和受力情况来确定。当屋面板下部有屋面梁等受力构件,屋面板仅起围护作用时,该屋面板不是屋顶承重构件,例如由网架结构和屋面板构成的屋顶的屋面板;当屋面板既要具备将屋面荷载传递至其下部的梁或墙柱,又要具有围护的功能时,该屋面板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例如壳体结构、弯顶结构的屋顶、部分多层建筑的预应力预制屋面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是建筑钢结构中常见的楼板形式, 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压型钢板只作为混凝土的施工模板,在使用阶段不考虑压型钢板的受力作用;二是压型钢根除了作为施工模板外,还与混凝土板形成组合楼板共同受力。当压型钢板在作为施工模板使用时,不需要进行防火保护,但作为组合楼板的受力结构使用时,由于火灾高温对压型钢板的承载力会有较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需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当压型钢板作为受力结构的楼板使用时,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其耐火极限应达到1.5h,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其耐火极限应达到1.0h。对此,应核对结构专业设计图纸,看是否将压型钢板做为组合楼板的受力结构使用,进而判断防火措施采取的是否得当。(4)对于屋面檩条,分条件确定是否需要防火保护。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条文说明,屋面檩条分为两类:第一类檩条,檩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承作用。此类檩条破坏,仅影响局部屋面板,对屋盖结构整体受力性能影响很小,即使在火灾中出现破坏,也不会造成结构整体失效。因此,不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这类檩条,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第二类檩条,檩条除支承屋面板外,还兼作纵向系杆,对主结构(如屋架)起到侧向支撑作用;或者作为横向水平支撑开间的腹杆。此类檩条破坏可能导致主体结构失去整体稳定性,造成整体倾覆。因此,此类檩条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设计耐火极限应按“屋盖支撑、系杆”的要求取值。对此,应核对结构专业设计图纸,看檩条除支承屋面板外,是否还兼作纵向系杆,由此确定,是否需要对檩条进行防火保护。
对策:针对需要进行防火保护,而未进行处理的构件,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进行防火涂料或防火板补充施工。
问题2:未正确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问题分析: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4.1.3条,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根据《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T/CECS 24-2020 第3.2.3条、第3.2.4 条。3.2.3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全钢结构建筑,宜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环氧类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3.2.4 除钢管混凝土柱外,设计耐火极限大于2 . 00h 的构件,应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环氧类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对策:针对此类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铲除不符合要求的防火涂料,重新喷涂符合要求的防火涂料。其中隐蔽工程是否正确选用防火涂料,主要通过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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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1.3条、第6.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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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5.1条、第6.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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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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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及对策
问题1:当门窗洞口位于防火墙两侧,或位于转角处防火墙内转角两侧墙上时,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满足要求,而未按要求设置乙级防火窗。
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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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1.4条的条文说明:火灾事故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采取防火措施,则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视为能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
在验收过程中,特别是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类部位未设置乙类防火窗,或者是设置的防火窗不符合要求,例如可开启而又在火灾时不能自动关闭,未设置联动控制或自动关闭部件。
对策:
更换为符合要求的防火窗;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保护;局部封堵门窗洞口。
问题2:防火门未按要求安装闭门器、顺序器,导致单扇门不能自行关闭或双扇门不能自行按顺序关闭。
问题分析:
防火门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在需要人员频繁通行的部位采用常开式,其他部位一般采用常闭式。闭门器用来保证火灾时防火门能够自动关闭,顺序器用来保证双扇门能够按顺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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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开式防火门一般均设电动闭门器,以便在火灾时联动关闭,其在火灾时联动关闭后,由于其通常处于主要通道部位,人员逃生时会频繁开闭,若不设置顺序器,就可能导致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密封条和盖缝板起不到作用,无法密闭。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5.1条条文说明:
为避免烟气或火势通过门洞窜入疏散通道内,保证疏散通道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对安全,防火门在平时要尽量保持关闭状态;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着火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对策:
按要求将防火门所有零部件安装完整,确保功能可用。
问题3:防火门无铭牌标识、未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标识。
问题分析:(1)根据标准《防火门》 GB 12955-2008第8. 1. 1条:8.1.1 每樘防火门都应在明显位置固有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若有);b) 制造厂名称或制造厂标记和厂址;c) 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d) 执行标准。防火门的标记方法见第4.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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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关闭”等提示性标识是常闭式防火门最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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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1)在确定防火门为合格产品的前提上补充铭牌标识,或要求厂家及施工单位更换合格的防火门。
(2)在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关闭”等提示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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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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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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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及对策
问题1:餐饮场所设在商业建筑中,属于饮食建筑,还是商业建筑。
问题分析:根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4.1.3条条文说明:由于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所在位置、面积、业态等随着商业经营策略调整经常变更,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前提下,综合考虑商业经营的实际需求,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看出,规范要求按照商业建筑执行的条件是,其位置、面积、业态经常变更的小型餐饮类商铺,而非整栋的酒楼、饭店等专门供餐饮功能使用的建筑。
对策:当餐饮区附建于商场的一部分,该建筑定性为商业建筑。当整个建筑单体均为餐饮功能时,该建筑应定性为饮食建筑。
问题2:餐饮场所设在商业建筑中,防火分区应怎样划分。
问题分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条文说明,“商店营业厅餐饮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按照其他区域的建筑功能来划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条文说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通规比防火规范多了一个“按照经营方式”。两规范按营业厅进行防火面积划分的前提均为:当满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可按照商店营业厅要求进行划分。由此,可理解为当经营方式不同时,可区分为商业营业厅和其他建筑(包括饮食建筑)。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12月),按经营方式划分时遵循下列原则:(1)当无明火作业的餐饮场所,类似商铺的快餐、特色小吃、饮料、轻食店等小型餐饮场所时,可视之为商业业态的一种,与商店一同划分防火分区。(2)当餐饮场所有明火作业、就餐区与厨房区分隔的业态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民用建筑中有关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对策:根据上述分析,总结如下表。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应注意建筑防火分区划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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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排烟窗的定义及特征
自然排烟窗是指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开口,利用火灾时烟气的热压差及外部风力作用,实现烟气自然排出的消防设施。
其核心特征在于:
1、位置:需设置于建筑外墙或顶部,位于储烟仓内;走道或净高≤3m的场所可设于室内净高的1/2以上区域。
2、形式:包括下悬窗、平开窗、垂直滑动窗、推拉窗等,开启形式须有利于烟气排出。
3、功能定位:作为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烟气控制的关键设施,需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或设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二、规范依据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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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与间距: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高度位于储烟仓内;防火墙两侧排烟窗水平间距应≥2.0m。
手动控制:
高位排烟窗(距地面>1.3~1.5m)需增设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人员方便操作的区域(如疏散口附近)。
净高>9m的中庭或建筑面积>2000m²的大空间场所,须配置自动开启和集中手动开启设施。
有效面积计算:
悬窗:开角>70°时按窗面积计算,≤70°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推拉窗:按最大开启口面积计算。
百叶窗:按有效开口面积(扣除遮挡后的净面积)计算。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地下汽车库允许利用坡道作为自然排烟口,但其他层禁止借用。
3、《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改造项目可保留现有排烟窗面积,但需满足最低有效排烟面积要求(如地下空间不低于场所面积的5%)。
三、常见问题及对策
问题1:烟窗面积不足或被遮挡
问题分析:
施工中擅自改动外窗形式(如幕墙设计变更未复核排烟功能),或外窗被广告牌、设备遮挡,随意改动固定扇等。
对策:
图纸会签阶段复核外窗面积与安装高度,确保储烟仓内有效排烟;
对遮挡问题及时整改,必要时改为机械排烟系统。
问题2:手动装置缺失或操作不便
问题分析:
高位排烟窗未设手动开启装置,或位置设置不合理。
对策:
在距地面1.3~1.5m处增设机械或电动手动装置;
大空间区域配置集中手动控制开关,并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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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联动功能失效
问题分析:
自动排烟窗未与烟感报警联动,或控制线路未接入消防系统。
对策:
设计阶段明确排烟窗联动触发逻辑(如以两个独立烟感信号为触发条件);
现场调试时验证60秒内全开功能,确保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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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验收标识不清
问题分析:
排烟窗未标注明显永久标识,影响后期维护管理。
对策:
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排烟标识,确保阀门、风口位置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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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儿童活动场所?
《建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所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为供 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例如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亲子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活动室等、专门建设的供中小学适龄少儿活动或特长培训的场所,如少年宫的教室、小学学校的教室场所,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和《建规》有关教学建筑的规定。
2、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位置限制?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儿童活动场所可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仅允许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仅可布置在首层;
禁止布置于地下或半地下(含地下一层及其以下)。
3、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
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区域分隔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分别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l.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与其他区域相连通的门、窗应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建规》6.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
幼儿园和托儿所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除防火隔墙和防火门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其他方式。(《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
4、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计要求?
根据《建规》5.4.4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4.3条,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全部独立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但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疏散用。
位于单、多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也要尽量独立设置,且至少应有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供儿童活动场所独立使用。(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
对于高层裙楼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疏散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隔离情况来定。当裙楼与主楼能够完全断开,采用防火墙与甲级防火门系统进行分隔时,该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若防火隔离措施达不到完全分隔,则需要按照高层建筑中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因此,对于幼儿园和托儿所,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以及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要求比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要高。
5、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应如何划分其防火分区?
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儿童活动场所时,儿童活动场所和商店营业厅内的其他业态经营区一般应分别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当儿童活动场所的面积较小且分散布置时,可以视作商店业态的一种,与商店营业厅其他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但应与相邻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将“面积较小”定为小于50㎡)。
6、托儿所、幼儿园中非幼儿使用的办公室等房间,是否允许设置1个疏散门?
根据《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无论建筑中的房间是否用于儿童活动,房间均不应布置在疏散走道的尽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允许只设置1个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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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位设于安全出口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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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 ( 2018年版)第5.5.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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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4条,第3款,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格处应设置疏散门。
因此,地下车库车库安全出口门口不应设置停车位,至少需保证要1.1m的净宽度,即满足两股人流的疏散要求。
2、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完整或指向错误。
地下车库往往面积较大,不具备自然采光条件,当发生紧急状况时疏散指示标识是人员疏散的重要指示,应保证设置完整并指向正确,人员疏散标识不应指向汽车坡道,应指向人员出口。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1条,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第9.0.4条: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 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0.4 条文说明:汽车库的环境条件较差,多数无自然采光,或虽有自然采光,但光线暗弱,多层以及高层汽车库因为停放车辆多,占地面积大,一般工作照明线路在发生火灾时要切断,为了保证库内人员、车辆的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顺利进行,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增设机械停车位影响疏散距离。
为增加车位数量,在投入使用时将普通车位改为机械停车位,造成疏散距离增加,不满足汽车库安全疏散要求。车辆等不影响视线的障碍物可按直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视线的隔墙、机械停车位等实体障碍物应按绕行折线计算。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8条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6条,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1.3.14条指出:“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疏散距离应从该房间内最远点算起。当有实体墙分隔或设置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此外,湖北、湖南、浙江等多省均做出此规定。
1、什么是防火封堵?
防火封堵是采用具有一定防火、防烟、隔热性能的材料对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进行密封或填塞,能在设计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建筑结构或构件协同工作,以阻止热量、火焰和烟气穿过的一种防火构造措施。防火封堵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不同区域间蔓延的重要构造措施,在竣工或消防验收过程中,因为防火封堵通常位于墙体顶部、管道井内等隐蔽部位,不易引起各方人员重视。
2、常用的防火封堵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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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见问题一:材料尺寸偏差超标。
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等材料的长度、厚度或宽度达不到完全填充缝隙、阻隔火灾蔓延的要求,现场抽样测量值存在负偏差。需注意的是按规范验收要求,若负偏差超过抽验点数的5%(柔性有机堵料等)或10%(无机堵料等),需整改或判定不合格。
易忽略点:穿部位附近存在可燃物时,被贯穿体两侧长度各不小于1m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常见问题二:背衬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
未使用不燃背衬材料,如矿物棉容重不足80kg/m³,或施工时未预先压缩30%后进行填塞。材料燃烧性能不达标,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防烟性能或燃烧性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能与建筑构件协同工作(高温下可能脱落、开裂)。
5、常见问题三:封堵不密实。
建筑缝隙或贯穿孔口的环形间隙未填塞密实,留有孔隙(尤其是动态缝隙未使用弹性材料)。无机堵料填塞后未覆盖柔性有机堵料(易导致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裂缝)。
幕墙与楼板间隙未按规范填塞矿物棉(填塞高度不足200mm,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不易控制,可查阅隐蔽验收图像资料),或未设置承托板。
导轨、箱体与结构之间的缝隙未用弹性防火材料封堵,或未采用背衬材料填塞。
6、常见问题四:支撑构造缺失。
防火封堵组件及贯穿物的刚性不足时,需要采取加固措施,如设置支架、承托板等。工程实践中此处易被忽略,建筑变形缝的背衬材料下未设钢质承托板,或采用的承托板厚度过薄,起不到承托作用,承托板之间缝隙未用弹性防火封堵材料密封。
7、常见问题五:未考虑特殊工况要求。
腐蚀性环境中未选用耐腐蚀材料,或振动部位未采用弹性封堵材料,导致开裂。
8、常见问题处理措施:
若验收中发现上述问题,需依据标准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确保防火封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存疑材料进行复检,对偏差超标批次材料全部重验,更换不合格产品。
要求补充构造做法,按标准及设计要求补设支撑构造(如钢托板),重新填塞缝隙并覆盖弹性材料。
未留存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需要求补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验证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可追溯性。
1.疏散门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非平开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例外情况仅限: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可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规定: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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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启方向错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规定:
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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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启后影响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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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疏散门净宽度可按下列方法估算:
(1)常用木质防火门厚度约42mm,钢制防火门厚度约45mm,门框约50~60mm,合页约10mm。门取50mm,门框取50mm。
(2)单开疏散门净宽度约:B-50*2-50-10=B-160mm
(3)双开疏散门净宽度约:B-45*2-50*2-10=B-200mm
按此估算,基本可满足精度要求,具体还跟生产厂家有关。
4.门禁系统不能自动释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7条规定:
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人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常见于写字楼底层入口闸机处,应注意验收时现场进行联动试验。
1.防火卷帘宽度超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13条规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限制防火卷帘宽度的原因,在该条条文说明中进行了解释: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火卷帘存在着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积使用防火卷帘的现象,导致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因此,设计中不仅要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而且要仔细研究不同类型防火卷帘在工程中运行的可靠性。
防火卷帘设置宽度示意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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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防火分区同时与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宽度限值分别计算,无需累加。同时,中庭设置防火卷帘,规范并未限制长度,应该也是为了建筑功能实现的需求。
处理方案:
对超长部分采用防火墙进行封堵,减少防火卷帘宽度。
2.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满足耐火隔热性要求,而未设置符合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13条第3款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条规定: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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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时,应对防火卷帘的产品规格及性能进行查验,看是否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耐火隔热性要求,若耐火隔热性不满足,是否设置防护冷却系统。同时,对防火冷却系统的喷头规格,设置位置、间距进行查验。
处理方案:
更换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卷帘或增设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条规定要求的防护冷却喷淋系统。
3.防火卷帘不能靠自重自动关闭、未设置信号反馈、边框与防火墙结构缝隙封堵不严等。
处理方案:
此类问题整改较为简单,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确保防火卷帘功能正常。
为提升空间通透性,提高装修档次,在办公建筑中将普通砌体填充墙或ALC墙板的隔墙,改为玻璃隔断墙较为普遍。常见问题如下:
1、疏散走道两侧玻璃隔断墙未到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2.1.11条对防火隔墙定义如下: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规范明确防火隔墙主要功能为防止火灾蔓延,不到顶的玻璃隔断墙显然不能满足。需要注意,当原建筑隔墙改为玻璃隔断时,玻璃隔断上端若仅做至吊顶,则吊顶内的相应区域,应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进行封堵,以起到彻底隔断的作用。
同时,若建筑设计房间内为开敞办公空间,已考虑大空间的消防疏散要求,此时二次装修制作的半高或局部玻璃隔断,不属于此防火隔墙范畴,但需注意新增玻璃隔断对房间疏散距离的影响。(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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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若采用将开敞办公空间分割成办公单间及走道的设计方案,则需重视防火隔墙通顶的要求,并应慎重考虑房间疏散。(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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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2、玻璃隔断墙耐火极限不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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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极限包括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根据《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第3.3条,玻璃的耐火极限定义如下:
耐火极限 fire-resistant time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玻璃构件从受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完整性或隔热性要求时止的这段时间。
而防火玻璃又包括:
隔热型防火玻璃(A类) insulated fireresistant glass (A type)
耐火性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integrity-only fire-resistant glass(C type)
耐火性能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标记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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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验收时应注意玻璃隔断玻璃的规格型号、进场验收记录及原材检测报告,看是否满足A类隔热型防火玻璃的要求。
消防验收常见问题-疏散走道两侧玻璃
《建规》第5.1.2条: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为:不燃性1.00h。我们先来看下各个地方规定:
答:《建规》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疏散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或窗户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或窗户(包括同一墙面上的普通门的面积)的面积对应走道房间墙面投影面积大于50%时,应满足耐火极限1.0h的要求。
答: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公共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窗可为普通窗:
普通窗比例不应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当窗面积比例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及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隔墙,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解答:该区域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1.如建筑功能为营业厅、办公,餐厅就餐区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4条的距离要求。
2.如建筑功能为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考虑隔墙的阻挡,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折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可以采用普通门、窗,但每一侧隔墙上所有房间的门、窗与该侧隔墙的整体面积(含该侧隔墙、门、窗及吊顶上方墙面)比例不应超过50%,即(S门+S窗)/(S墙+S门+S窗)≤50%。否则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口或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4款规定。
疏散走道两侧玻璃出问题往往整改量大,整改时间长,严重影响消防验收时间。设计单位要认真复核当地省份地标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
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易忽略门窗洞口的间距要求,需要在验收阶段整改,造成资金浪费。
常见问题
1、外走廊封闭、阳台封闭,上下层开口间未考虑防火间距或其他防止火灾在外墙蔓延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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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砌体结构建筑中,单边外走廊较为常见,在改造过程中,为了保温隔热及安全需求,委托方经常要求采用幕墙或落地窗将外走廊进行封闭。此时,应注意要通过设置防火挑檐、增加窗槛墙的高度或设置防火玻璃窗等延长火势和高温烟气蔓延路径的方法来阻隔火灾在外墙的蔓延。
最常见及经济的解决方法是在封边梁(楼板)上砌筑轻质加气块墙保证上下层开口间实体墙高度≥1.2m(新增墙体加下部梁高),其次是设置防火玻璃栏板;而采用防火挑檐的方式,在单边走廊建筑改造中一般难以实现,在原有梁端、板边、梁侧新增悬挑板,即对建筑立面有影响,结构专业后锚固也较为不便。
阳台封闭时,若阳台使用性质不变,阳台与室内房间墙体门窗没有改造拆除,此时可不必满足此条要求;若分隔阳台与室内空间的隔墙、门窗拆除,与阳台连通为一个空间,则应按此条进行处理,方可完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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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4.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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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规范对室外钢梯耐火极限要求较低,平台≥1.0小时,梯度≥0.25小时,为防止室内火灾沿门、窗、洞口蔓延,危及疏散钢梯安全,两者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范2m的要求。
在实践中,既有建筑新增钢梯,较为常见的问题是,内走廊双侧房间建筑在山墙侧增加钢梯,利用原建筑走廊外窗改为疏散门洞,此时,在1F的外走廊窗应进行封堵或采用不可开启的防火窗,而不应再开设门洞。18J8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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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钢梯范围外间距小于2m的门窗洞口,可进行局部封堵,或更换不可开启的防火窗。
变形缝处是建筑防火的薄弱环节,此处进行防火封堵的材料应能满足封堵部位防火、隔烟的要求,并应具有一定耐久性,满足建筑长期使用要求。
1、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6.3.4条对变形缝要求如下: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第4.0.5条对变形缝封堵构造要求如下:
4.0.5 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建筑变形缝在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
2背衬材料的填塞厚度不应小于200mm,背衬材料的下部应设置钢质承托板,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3承托板之间、承托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填塞;
4在背衬材料的外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3.4条对变形缝要求如下: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建筑变形缝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2、常见问题及处理
(1)防火封堵构造不符合相应要求。未做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符合要求、未设承托板、承托板缝隙未密封、未做盖板或盖板不连续有缝隙、采用EPS或XPS板等可燃材料作为背衬材料进行填充等。
处理措施:按规范及设计构造整改。
(2)当建筑防火分区跨越变形缝时,防火封堵耐火等级低于周边构件耐火极限要求。
处理措施:防火分区应尽量避免跨越变形缝; 难以避免时,应对变形缝采取可靠和与相应楼板耐火性能相当的防火封堵与构造措施,防止火灾穿越楼板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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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缝防火构造示意图(图源:《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实施指南P314)
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1.4m范围内设台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5.19条: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本条“疏散门”为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宜包括(规范条文说明为门两侧1.40m尽量也不设踏步)。
在新建建筑中此类问题一般设计阶段均已避免,在既有建筑改造中此问题较为常见。老城区临街建筑距离道路边缘较近,在改造过程中常遇到出门即台阶的情况。此时,可采取将出入口门后退形成入口平台空间,改变出入口方向等措施来避免此类问题。
2、住宅地下车库多个防火分区共同借用一个主楼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7条: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7条文说明: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详见下图规范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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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并未对此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地下车库多个防火分区通过防火门、走道共同借用交界处一个主楼的疏散楼梯间较为常见,也较为不合理。借用过多,会极大的影响疏散效率,造成事故隐患。遇见此问题时,建议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避免过多借用。河南、湖北、山西等省消防技术指南对地下车库防火分区间共用楼梯的要求均有明确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重点参考当地要求。
3、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防护挑檐缺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5.7条: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需注意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一般高层建筑主出入口因为有大堂、门厅,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应重点核查次出入口处是否按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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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C先生的通关之旅
下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消防审验小百科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的用途、场所、部位不同,装修材料所造成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也不同。消防验收过程中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问题也是最常见的问题,而且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满足规范要求整改起来往往“伤筋动骨”。 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不燃、难燃、可燃、易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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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验收常见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问题。 1.装修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取样送检。见证取样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下列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B1 、B2级纺织织物;B1 级木质材料;B1 、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B1、B2 级复合材料;B1、B2级的其他材料(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按规范要求提前见证取样送检,正常送检时间较长,消防验收提出时再送检往往来不及。
2.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装饰装修施工时应注意图纸材料选型及燃烧性能,下单时要求厂家提供燃烧性能检验报告,避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与设计不符。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返工整改有时难度极大,设计单位中应列表说明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施工、检测单位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材料燃烧性能满足规范要求。 3.装饰装修项目中组合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认定错误。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0.7条“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多层装修的含义是指由于设计师的构思,采用生产来源不同的几层装修材料,其品种各不相同,但同时装修同一个部位时的情况。当使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上,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否则,组合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认定应提供有效的整体检测报告。 三、常见特殊场所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要求。
1.顶棚、墙面、地面(即天地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的场所。(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5.3条:“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①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②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③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第6.5.4条“①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②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③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④锅炉房。”) 2.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10条“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3.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未按要求提高一级。(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 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时,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引导有序、快速地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一、什么时候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8条: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
1.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2)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9 条: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二、 消防验收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高大空间的标志灯未按设计要求装设大型灯具。根据新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24 附录 B 产品型号,根据标志边长L(小人图形尺寸)选择灯具型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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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出口室外的疏散照明灯具未安装。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3.2.5条: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如下表)。
《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19D702-7,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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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电源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未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4.4.1 条: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施工人员如果对规范不熟悉,会习惯性采用上出口进线方式,平时施工应注意。
4.“火灾勿入”和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时为绿灯。根据《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2894-2025第4.1条安全色: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红色传递禁止、停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具体可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24 附录D(规范性)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D.1.1 颜色,“火灾勿入”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光源点亮时应为红色。。
5.疏散标志灯设置间距、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条第2款:“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出口指示标志灯选型错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3.2.8条: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
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条文说明:当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该区域已成为危险区域,该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该出口标志灯还应设置“禁止入内”指示标志,该标志的光源应点亮。“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可设置在一个独立的灯具中,也可以采用二个分别具有“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标志灯。
7.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未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1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这条也是二次装修项目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之一,施工时应注意。
8.系统使用的电线型号与设计不符。例如设计使用低烟无卤耐火电缆,现场仅使用阻燃电线、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未采用耐腐蚀橡胶线缆。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5.3条: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特别在二次装修工程中应特别注意线缆的选型,二次装修项目施工单位不注意的话往往会出现线型与设计不符的情况,整改难度大,周期长,影响项目消防验收进度。
9.疏散照明灯安装位置被风管桥架等遮挡,导致照度不足规范要求。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3.2.5条:“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规范对地面的水平最低照度有要求,地下室施工时应考虑风管、桥架、水管对照度的影响。
10.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起居室未设置消防疏散照明。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 3.2.5 条及图集《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老年照料设施居室过道和厕所应设置疏散照明,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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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的问题:楼层标志灯未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距地面 8m 以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未采用 A 型灯具、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普通插头连接、市电监测功能未接线、备用电源容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问题,施工过程中应注意。
“高大空间场所”作为消防工程中的特殊场所,广泛存在于商业中心、酒店、剧院等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难度大、常规消防设施难以发挥作用,在给排水专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气专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暖通专业中的防排烟系统中规范均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一、 “高大空间场所”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影响。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2条“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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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条“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图片[71]-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7/9fb3a54ebe0db075a9bc25bf096503c6.png)
高大空间场所(8m<h≤18m)应按规范要求选用大流量系数(K≥115)快速响应喷头、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根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3.1.1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指火灾部位较明确,需要特定保护的、建筑顶棚采用膜结构或玻璃等采光材料的部位;闭式洒水喷头无法有效感知温度和无法有效喷水灭火的部位;曲面吊顶、喷头固定困难、喷水有遮挡的部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一定的高度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灭火优势,该系统简单、可靠、经济。对于净高不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设计应优先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 “高大空间场所”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影响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116-2013第5.2.1条“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 5.2.1 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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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条“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第5.4.1条“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所以,净高>8m的场所,不能选用点型感温探测器;净高>12m的场所,不能选用点型感烟探测器,可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
三、 “高大空间场所”对防排烟系统的影响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第4.1.3条“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中庭的定义:2.5.23 “中庭 atrium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第4.3.6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总结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净高8m<h≤18m场所应按规范要求选用大流量系数(K≥115)快速响应喷头、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净高>12m场所,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均不能选用; 3.中庭应设排烟设施,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另外,中庭排烟还应注意排烟设计计算。 高大空间场所因为高度较高,如消防验收才发现问题,后期整改难度大,设计应注意规范对高大空间场所的要求、施工严格按图施工,避免后期返工,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单、多层住宅建筑是否需要沿建筑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争议来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3条: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单、多层住宅建筑也需要沿建筑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我们来看下原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对消防车道设置的要求:第7.1.2条“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建规对单多层住宅建筑和小型的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设置并没有明确要求。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多层住宅、别墅不强制要求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疑难问题解答》(2025年版)第1.5.1条:问:低、多层建筑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答:消防车道距离低、多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80 m。
王宗存老师宣贯中多次提到,通规条文规定不包括别墅,单多层住宅。且目前多地地标均不强制单多层住宅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笔者认为,别墅、单多层住宅不应要求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设计还是要考虑火灾时消防员的救援距离。
“无窗房间”作为消防工程中比较特殊的场所,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两本规范中均对“无窗房间”做了特别要求。消防验收和设计审查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会忽视、混淆这个概念,造成返工,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中的“无窗房间”。规范第4.0.8条“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无窗房间”。规范第8.5.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然而,两本规范中对“无窗房间”的定义并不一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无窗房间”有进一步定义,根据《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2》,当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无窗房间”如果设置了固定窗或者在疏散门设置了观察窗则装修材料等级不需要提高一级,但仍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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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注意: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可开启外窗”,达到一定面积的房间即使其外墙上设置了外窗但该外窗不可开启时,该房间仍需设置排烟设施;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5.1.2条和第5.2.2条可降低装修材料等级的情况均把无窗房间排除在外,因此规范所规定的无窗房间内,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等级不允许降级,即不能因为无窗房间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提高一级后,又以设置双自动系统为由再把装修材料降一级。
厨房存在燃气泄漏、油烟机和排油烟管道着火等隐患,火灾危险性大,且近年来因为燃气泄漏导致的事故较多,在我们设计和施工中对“厨房”区域要更加重视。消防验收、设计审查“厨房”区域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哪些需要重点关注?
1.公共建筑的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未设2h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未按乙级防火门窗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第6.2.3 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1.3条“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建规和火通规均明确除了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套内自用厨房可不防火分隔外,居住建筑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厨房均需要2h防火分隔。
需要注意:《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第4.3.10条:“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条文说明明确了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这个观点目前存在争议,地标未明确的地区建议在实际设计、施工中与审图单位和住建部门提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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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厅面积大于1000㎡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注意:根据条文说明,餐厅为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为餐厅总的营业面积。另外,现场施工过程需与燃气施工单位配合做好燃气管道上设置的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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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未设置150℃的防火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第9.3.12条“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150℃防火阀漏装、装错是二装项目消防验收中常发现的问题,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4.使用天然气或液化气的厨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第8.4.3 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燃气或液化气的厨房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5.厨房等高温位置洒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6.1.2 条“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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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场消防验收过程中还存在温感错装成烟感、事故排风未按设计施工、穿越厨房防火隔墙管道防火阀未安装且防火包裹未施工等问题。
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保温方式可以分为外保温、内保温、 自保温(即保温结构一体化保温)三种。不同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如何选择?一、保温结构一体化保温系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2条:“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 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 级或 B2 级时, 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如下图保温结构一体化墙体构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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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保温系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4条“除本规范笫6.6.2条规定的情况外, 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 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保温系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5条“除本规范笫6.6.2条规定的情况外,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四、住宅场所的保温系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6条“除本规范笫6.6.2条规定的情况外, 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 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 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 不大于100m时, 不应低于B1级。”五、其他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1)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7条“除本规范笫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 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 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 不大于50m时, 不应低于B1级。” 2)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8条“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 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 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 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设置详6.2.4条,防止烟囱效应)六、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1)必须设置A级材料的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2.使用明火、 燃油、 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2)不低于B1级材料的场所: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6.10条“本规范笫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 其他场所或部位的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 当采用 B1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 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七、冷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根据《冷库设计标准》第4.3.2 条: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库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B1级芯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2.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及顶棚采用内保温隔热系统时,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 总结:为方便平时设计、施工查询,不同场所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总结如下表,其中加粗黑体字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内容,为强制性条文。特别要重视冷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选择,这是平常消防验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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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在火灾救援中能快速输送消防人员和装备,高效疏散被困人员,消防员能通过消防电梯快速到达起火楼层,及时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
什么时候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6条: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验收中消防电梯常见的问题有哪些: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未设置电梯候梯厅,电梯候梯厅防火分隔设施不符合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6.4.2条: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6条: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汽车库分隔。现场消防验收中常见直通汽车库的电梯厅采用普通玻璃墙分隔,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 2.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足2.4m,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2.2.8条第2款: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消防电梯前室在正对电梯部位的短边距离不应小于2.4m,以方便救援担架或担架床进出消防梯。”在项目装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装饰面的影响,特别是批量装修,要样板先行,考虑贴砖、干挂石材、消火栓箱等对前室短边的影响,否则后期有问题整改难度大、代价高。 3.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小于规范要求。这条问题和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足一样难以整改,项目公区装修缩小了前室的最小宽度和使用面积,导致前室的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应高度重视该问题。(规范面积要求详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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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满足要求。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第 11.2.3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3.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注意:部分省已明确开窗或洞口面积应为扣除窗框、百叶叶片等遮挡物后的空气流通面积,设计前期应预留足够的洞口尺寸) 5.联动时部分电梯未回降至首层或电梯转换层,消防电梯未开门待用,客梯电源未切断。客梯应降至首层后再切断电源,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具备消防员操作功能,开门待用。消防施工单位与电梯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配合,消防验收时确保能实现规范要求的功能。 6.其他常见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未直通室外或未经过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电梯轿厢五方通话未能满足、装修材料未采用A级材料、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排水井容量≥2m³,排水泵排水量≥10L/s)。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建筑物内所有消防设施的中心,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的“大脑”,必须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势和高温的作用而中断正常运行。一、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8条: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二、消防验收中消防控制室的常见问题。
1.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备用照明或备用照明照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3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特别是当项目为三级负荷供电,备用照明由灯具蓄电池供电时,应注意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2.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2.0.10条“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部分地区有明确可以采用无线电话座机作为外线电话,具体以地标要求为准。需要注意此条为强制性条文,施工应注意不要遗漏,防止违反强条。
3.建筑内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未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2.4 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b.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4.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与周围墙体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8条: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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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静电地板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静电带或静电线连接。根据《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第10.1.5条:“防静电工程各部分应采用导静电材料连接成连续整体,并应具有有效的静电泄放通路”,静电地板的静电带、静电线连接是不少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遗漏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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