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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复函-汇总
1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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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公消〔2011〕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请示》(广公消(请)字[2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对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其他设计内容不予审核。
二、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3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1〕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1]350号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消)〔2011〕2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建法函〔2012〕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法函【2012】16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12】213号)收悉。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12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在新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之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标准进行审查。
新标准实施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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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如何审核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123号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应如何审核的请示》(津消防〔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于申报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6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259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何种级别发电、变配电工程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实践,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3、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7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239号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列举的场所界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9月9日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8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4〕67号
广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问题的请示》(桂公消办〔2014〕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规定,向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的撬装式LNG加气装置,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9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15〕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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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5〕54号)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鄂公消〔2015〕54号
各支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发布实施以来,各支队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总队要求,严格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由于新旧版规范之间差异较大,各地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存在审查依据不统一、选择性执行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经总队专题研究,现就新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前,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初审进入图纸设计阶段或已经图审机构图审的,其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可按照初审或图审时所依据的规范执行。
二、2015年5月1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5月1日以后调整消防设计,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单位执行新版规范。
三、按原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可按照原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其他方面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四、2015年5月1日前,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且已施工的建设工程,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但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部分,可按照开工建设时执行的规范执行。
五、2015年5月1日前,未依法办理竣工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且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补办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手续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六、依据上述要求,在2015年5月1日后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执行的建设工程,应在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案卷中附规划初审意见、图审合格报告、原审核、验收的法律文书、现场核查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本《通知》中,新版规范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旧版规范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各支队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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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规范第8.5.1条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规》第8.5.1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6】17号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8.5.1条对防烟设施的设置场所和部位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部位为“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因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发布,仍按原防火规范中有关防烟设施的规定执行。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的规定,当为独立前室的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时,可在楼梯间和前室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也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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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83号)
此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设置
(一)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二)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三)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四)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设有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锅炉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二、安全疏散
(一)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二)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9m。
三、装饰装修材料
(一)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加热汗蒸房的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二)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
(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设施器材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电加热汗蒸房应增设简易喷淋,电加热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
(三)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六、消防安全管理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组织消防培训。
13 关于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
关于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各支队:
为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经总队研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场所性质界定
综合考虑汗蒸、洗浴等场所使用性质情况,此类场所应按照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主要消防安全要求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3.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4.营业面积>100㎡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级;营业面积≤100㎡时,顶棚、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级。(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缆,应避开高温部位)
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执法要求
(一)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投入使用的。
(二)有下列行为,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违规将电热膜(或其他加热器具)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的。
6.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的。
7.违规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和居民住宅楼内的。
(三)有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且情节严重的。
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3.违反国家规定,存储、使用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
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汗蒸场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按照部消防局要求,请各地于2月15日、2月27日、3月14日前,将《汗蒸场所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总队《关于认真吸取浙江台州“2.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工作情况及表格请按时上报。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
14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年2月27日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 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 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十一条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二条 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三条 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 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条 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 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六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第十七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农家乐(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条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二十一条 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四条 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禁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农家乐(民宿)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八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条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 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一条 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三条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 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 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 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 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 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 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 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七条 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志愿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应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
15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7〕5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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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7〕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7〕159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防火门监控器有关设置要求的请示》(广公消请〔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
二、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三、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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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转发部消防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受理时涉及的前置规划问题,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对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受理其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和备案申报。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2月9日
18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8〕46号)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鄂公消〔2018〕46号
各支队:
今年以来,新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相继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规范实施之日前,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初审进入图纸设计阶段或已经图审机构图审的,其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可按照初审或图审时所依据的规范执行。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之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新版规范实施之日以后调整消防设计,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单位执行新版规范。
三、按原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涉及到建筑结构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可按照原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其他方面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四、在新版规范实施之日前,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且已施工的建设工程,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但涉及到建筑结构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部分,可按照开工建设时执行的规范执行。
五、在新版规范实施之日前,未依法办理竣工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且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补办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手续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六、依据上述要求,在新版规范实施之日以后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执行的建设工程,应在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案卷中附规划初审意见、图审合格报告、原审核、验收的法律文书、现场核查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支队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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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消〔2018〕138号) 武消〔201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该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做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等标准关于防烟排烟系统相关条款执行工作的相互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应执行新标准。
二、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消防部门受理或备案的,可按受理或者备案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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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的
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辽宁省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住宅类建筑疏散楼梯设置问题的请示》(辽公消请〔2017〕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规定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目的是使人员在建筑火灾发生时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以避免相邻两个出口因距离太近或不同出口之间不能相互利用而导致在火灾中实际只能起到一个出口的作用。因此,当建筑因楼层平面布局受限,难以分散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而需采用一座剪刀楼梯的两个相互分隔的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这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对于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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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转发夹层疏散设计问题复函的通知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夹层疏散设计有关问题的咨询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8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要求;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平面布置的不同情况作了相应规定。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此复。
22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 国发〔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行政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3 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复函的通知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9]1号
(2019年1月22日)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你单位《关于请明确足疗店消防设计与验收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乘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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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02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6】02号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渝公消函【2016】11号收悉。经研究,对来函所述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本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直接与安全出口连通的敞开式空间内的疏散距离本规范未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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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咨询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顶部开固定窗问题的复函
关于咨询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顶部开固定窗问题的复函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楼梯间是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重要通道,规定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即是为了在火灾发生的中后期,当有烟气侵入该逃生通道时可通过破拆固定窗及时将烟气及其携带的热量排出,为消防员内攻救援创造条件。
故当楼梯间所处位置既不靠外墙也不上屋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楼梯间顶部与室外之间的封闭排烟通道以实现上述目的。 此复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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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2〕10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2】10号
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讨论,函复如下;
一、世欧王庄城C-3a地块商店共4层,主体建筑高度为23.8m,四层局部屋顶因电影放映空间需要,局部建筑高度33m。 考虑到该建筑主体建筑高度小于24m,超过24m的部分仅占屋顶总面积的1/3且全部采用不燃构件,供人员使用的最高楼面标高为18.3m,具有较好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条件,可以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二、设置在该建筑四层内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其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有关剧院、电影院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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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1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1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消防资源网:
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所规定的排烟风机与补风机的各类启动方式,已通过多种手段确保了排烟系统的可靠性。对于通过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联动启动的某一启动方式而言,满足上述标准第5.2.3条所规定的排烟阀(口)的开启信号与排烟风机联动的要求即可。
此复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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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你司转来的文件收悉,经征询专家意见,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中第4.0.8条明确规定: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对本条规定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
(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
(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
(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二,规范所规定的无窗房间内,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的等级不允许降级。
三、可参考执行第一条、第二条解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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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2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2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烟标【2019】21号 中国消防资源网:
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3.1条第4款已经明确了应用于防排烟系统的薄钢板法兰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对法兰高度、螺栓规格及螺栓孔间距进行了要求。此外,薄钢板法兰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应符合标准第6.3.3条的规定,有耐火极限要求的薄钢板法兰的风管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的材质应符合标准第6.2.1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复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2019年7月10
![图片[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423da4c17d8a3a2136119e4badfc241e_10-2004221S3102E.jpg)
30 关于GB51309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关于GB51309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国家标准编制组
1.“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国家标准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第3.8.1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其中“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该由设计单位与使用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指设在建筑首层或有直通室外地面楼梯的地下一层,且火灾时必须有人工作或值守的场所。
2.备用照明
标准3.8.2明确规定了备用照明的设计要求,即,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并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不需要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也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特此说明,以下空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国家标准编制组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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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7】20号
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的地下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确定。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管理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管理组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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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通过对国内众多冷库建设单位的走访和调研,冷库管理和使用人员均认同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应设置排烟设施。从使用功能、节能和冷库管理各方面考虑,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符合食品冷库安全运营的实际情况:
1、建筑物设置排烟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火灾产生的烟气,以避免建筑物内的人员吸入有害的烟气,确保人员尽快疏散,而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
2、冻结间和冷藏间是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和储存上述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的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
3、冷库火灾事故,绝大部分是在建设阶段发生的。据2010年~2015年已明确起火原因的54起冷库火灾事故统计资料,由于电气焊和切割作业造成冷库事故的占65%,违规使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占6%,电气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事故的占29%。本规范强制性条款第7.3.8条规定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了冷间因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因此,冷间在运行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极低。
4、目前国内现有运营的食品冷库和我们调研的美国及欧洲食品冷库均没有设置排烟设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管理组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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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于答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地下停车库相关问题的函
关于答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地下停车库相关问题的函(沪消汽字〔2013〕第03号)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管理 沪消汽字【2013】第03号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来函收悉,经我组研究,现将来函所提及问题答复如下: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由于地下汽车将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指标要大,因此为确保人员疏散安全,地下汽车库不得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跨越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界上的疏散楼梯间在疏散距离满足、消防设施完备并在两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疏散门时,可以作为此两个防火分区的共用楼梯间。
此函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管理
2013年5月24日
34关于规范第5.4.13条问题的复函
关于规范第5.4.13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8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6】18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5.4.13条第3款对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储存量及防火分隔要求作了规定。其中“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是指单个储油间内的总储存量,本规范对于建筑内允许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未作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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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2018年10月24日)
广东省惠州市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此复。
36 关于规范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规》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92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公津建字【2007】92号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来函收悉。
本规范第5.1.9条规定,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楼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上述规定不包括敞开楼梯间(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规范对火灾从敞开楼梯间蔓延的情况已有所考虑,其中第5.3.5条第2款规定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第5款仍允许该类场所在层数小于等于5层时设置敞开楼梯间,但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视为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物,其楼层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以计算到敞开楼梯间的入口,对于敞开楼梯,其梯段长度应计入疏散距离,除第5.3.13条规定的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外,其他场所设置的敞开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尺寸的1.5倍计算。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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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
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津建字【2015】27号
苏州市公安消防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主要是为了给灭火救援提供有利的条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消防电梯直接进入着火的防火分区接近火源实施灭火救援等行动。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二、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5年4月10日
![图片[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24ce0adf5898cc8ea58566115313a781_10-2004221Z54R31.jpg)
38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4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8)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平安财险大厦附建变电站防火间距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1条及其条文说明,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无明确规定,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当中,将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综合考虑变电站内变压器、电容器、电缆等可燃物分布情况,室内变电站的防火设计可按丙类厂房的有关要求确定。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8年6月25日
![图片[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50abc09d5e567fbb99e79c477d03f4cd_10-2004221ZG0158.png)
39 关于220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
关于220k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2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9】2号
(2019年1月2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220k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来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1条及其条文说明,将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丙类,对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干式变压器属无油设备,与油浸变压器相比可燃物质数量较少,火灾风险相对较小,对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干式室内变电站,可将其视为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此复。
![图片[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a88510a1eab09b7a7aac866873229013_10-2004221ZK2931.png)
40 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消〔2016〕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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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506e638ce3978bbbb26330c3a38ae567_10-20041FS11X60-383x1024.png)
41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你司转来的文件收悉,经征询专家意见,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中第4.0.8条明确规定: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在规范条文说明中对本条规定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
(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
(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
(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无窗房问范畴。
二、规范所规定的无窗房间内,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裴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的等级不允许降级。
三、可参考执行第一条、第二条解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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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抄自消防资源网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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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分区——城镇规划中的防火单元
一、“火烧连城”的历史教训
19世纪前,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城镇规划,城镇建筑多为木结构且毗邻而建,火灾风险显著增加,一旦起火极易造成’火烧连城’的后果。
历史记录中,被完全焚毁的城镇不下百座。
- 罗马大火(64年)
古罗马城发生持续6天的毁灭性火灾。
- 伦敦大火(1666年)
大火连烧4天,摧毁伦敦约80%的城区。
- 芝加哥大火(1871年)
大火持续两天,烧毁约17,000栋建筑。
- 广州十三行大火(1822年)
广州十三行商馆区大火,烧毁数万间商铺、洋行。
- 东京大火(1923年)
东京多处因地震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也是因为防火间距不足、街区密集。
二、城镇规划-防火单元理念的引入
1. 发展背景
19世纪始,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密集化与建筑集中化导致火灾风险显著增加。面对“火烧连城”的惨痛教训,人们开始重视建筑间的防火隔离措施,以阻止火灾在不同建筑间蔓延,实际上就是让每座建筑成为独立的“防火单元”。
常见的防火隔离措施有: ① 防火间距
② 防火墙
③ 防火隔墙
④ 防火门、防火窗
⑤ 防火隔离带
2. 科学探索与法规确立
20世纪初,欧美国家通过研究火灾蔓延模型和燃烧机理,系统性地探索了防火间距原则,并结合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建筑防火体系。这些研究成果被吸纳到建筑法规中,例如美国的NFPA和英国的《建筑规范》(Building Regulations),成为现代城镇防火规划的重要依据。
经过百余年的实践与完善,城镇规划中的防火法规已高度成熟,有效遏制了大规模火灾蔓延的风险。
三、以“单座建筑”作为防火单元
在城镇规划建设中,防火单元通常以“单座建筑”为单位,每座建筑作为一个防火单元。主要隔离措施有防火间距、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
1. 防火间距
(1)概述。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蔓延的间隔,也是保证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顺利开展的空间。防火间距是最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也是消防救援的基本保证。
根据标准要求,建构筑物应按照其耐火等级、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类别等要素,与相邻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确保其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
(2)防火间距的国际规范化进程(欧美与日本)。
20世纪初,欧美国家通过深入的火灾科学研究(如火灾蔓延模型),探索并确立防火间距原则,并逐步将其纳入建筑法规体系中:
- 美国:1933年,美国《统一建筑规范》(Uniform Building Code)开始系统性规定防火分区和间距要求,为后续各州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 日本:1920年代,日本修订《市街地建筑物法》等法律,逐步将防火区划与防火间距纳入法制框架,并在1930年代形成较为完备的城市建筑防火制度。
(3)防火间距在中国的规范化进程。
中国在20世纪中叶逐步建立起防火间距标准体系,发展历程如下:
- 早期探索:1950年代,中国参考苏联标准,在《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等文件中初步提出防火间距要求。
- 全国性规范确立:1974年,中国发布了首部全国性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该规范明确规定了不同建筑类型、耐火等级下的防火间距要求。
- 现行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以及相关专业标准中,防火间距的规定已相当完善,成为建筑设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主要作为相邻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当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可以作为减少防火间距的补偿措施。当相邻建筑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现行标准允许减少两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甚至允许贴邻建造。
中国古代建筑中的封火墙和马头墙是典型的防火墙实例。这些高出屋脊的墙体能阻断火势在木结构建筑群中的蔓延,将墙体两侧建筑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单元。马头墙是封火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形似马头,既有防火功能,也具有独特的装饰美感。
3. 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
防火隔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墙体,是防火单元的重要水平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窗是满足一定耐火性能要求的门、窗。
对于一些仅需适当减少防火间距的相邻建筑,可以将相邻建筑的一侧外墙设置为防火隔墙,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
四、以“防火分隔区域”作防火单元
(1)前面所述,都是以“单座建筑”作为防火单元。在一些老旧小区中,建筑不可随意拆除,尤其对于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建筑群,整体风貌必须保护,可利用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域”,以“区域”为单位划分防火单元。
防火隔离带是阻止火灾大面积延烧的隔离空间,是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设置的阻燃分隔带,用于阻止火灾蔓延,减少火势扩散风险。防火隔离带通常用于历史街区、老旧小区、密集民居等区域,以平衡消防安全与风貌保护的需求。
(2)在灾区过渡安置点的总平面布局中,临时聚居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并以区域为单位设置防火单元。
五、工业建筑—以“构筑物”作为防火单元
这里,我们顺便介绍一下工业建筑:在工业类建筑的防火设计中,防火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不仅限于建筑物,还应包括存在火灾危险的构筑物(如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氧气贮罐、可燃物堆场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措施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若涉及爆炸危险,还应满足防爆设计的相关规定。
六、总结
在本章节中,重点介绍了城镇规划中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间距的规范化进程,介绍了以“单座建筑”为单位的防火单元和以“区域”为单位的防火单元。同时指出,工业类建筑的防火单元,还应包括存在火灾危险的构筑物。
通过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现代建筑群被科学地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单元,有效控制了火灾在建筑间蔓延的风险,极大提升了城市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建筑安全设计的重要基石。
2、防火分区——建筑内部的防火单元
一、概述
(1)将一定规模的建筑分隔为有限规模的防火分区,是防控火灾的有效手段。
防火分区是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将一定规模的建筑分隔为有限规模的防火分区,是防控火灾的有效手段。
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等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
(2)防火分区是贯穿整个建筑防火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
在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中: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配电、防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火灾自动报警(报警区域)等,通常都是以防火分区或楼层为单位。
二、防火分区的主要功能
(1)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火灾发生时,通过防火分区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 控制火势蔓延
通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将火灾限制在局部区域,防止大面积扩散。
- 保障安全疏散
为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争取时间。
- 便于火灾扑救
划分明确的防火单元,帮助消防员集中力量控制火场。
- 减少财产损失
避免火灾波及整座建筑,降低整体风险。
(2)不同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配电、防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区域)等,均是相对独立的。当某个防火分区起火时,火灾被限制在该防火分区内,有利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三、防火分区的主要划分形式
根据建筑功能需要,以及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一个楼层可能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防火分区,也可能多个楼层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1)当楼层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通常以楼层为单位划分防火分区,每个自然楼层就是一个防火分区。我们看到的很多办公楼、公寓楼等,都是这种形式,并不需要设置防火墙。
(2)当楼层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多个防火分区。我们在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等部位,就可以看到采用防火墙划分多个防火分区。
(3)实际项目中的防火分区,需要结合建筑功能划分。当不同功能建筑合建时,通常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像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电影院与其他建筑合建、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等,均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四、防火分区的水平分隔设施——防火墙
在水平方向,防火分区的主要分隔设施为防火墙。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采用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防火分隔水幕等。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规定,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也就是说,除防火分区的防火单元外,防火墙使得建筑竖向也形成独立防火单元。
五、防火分区的竖向分隔设施——楼板
在竖向,防火分区的主要分隔设施为楼板。
当楼板开设洞口时,洞口连通的区域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当楼板的洞口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仍可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
示例:设置中庭和自动扶梯的建筑,当开口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中庭和自动扶梯连通的区域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
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为了控制火灾规模,有利灭火救援,有必要限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限制防火单元规模,是提升建筑防火性能的有效手段。对于防火分区来说,限制防火单元规模的主要措施是控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现行标准明确了不同功能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明确了常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明确了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 其他特殊功能场所,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比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冷库设计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等均有特定场所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七、控制防火单元规模的主要方式
这里,我们顺便讲解一下控制防火单元规模的主要方式。控制防火单元规模的主要方式,除了刚才所述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外,还有“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实际应用中,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防火分区内部的一些特定防火单元,也有规模限制要求。
(1)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有更严格的防火单元规定: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每个区域内再按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
(2)对于防火分区内部的防火单元,也有规模控制要求。比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单元规模与楼层位置相关。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对于仓库建筑,除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外,还有最大允许占占地面积的规定。不同类别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相关专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八、总结
在本章节中,重点介绍了防火分区的概念、主要功能和划分形式,讲解了防火分区的水平分隔设施(防火墙)和竖向分隔设施(楼板),以及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还补充讲述了控制防火单元规模的主要方式。
3、防火分区——建筑内部的防火单元
4、防火分区——住宅建筑的防火单元
5、防火分区——解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2条规定了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第4.3.15条、第4.3.16条明确了民用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解读如下:要点1: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建筑。 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等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 交通隧道的车行区、地铁的区间隧道和车站轨行区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要点2:影响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主要因素。 1、建筑高度、层数及埋深。 根据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及埋深,通常可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同类别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有别,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严于单、多层建筑。 2、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越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越小。 3、火灾危险性类别。 在工业建筑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越高,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越小。 4、使用功能。 使用功能关系火灾危险性大小,同时,特定条件下的功能场所,有必要容许更大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如民用建筑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体育馆,工业建筑中的特定生产、储存场所,物流建筑中的储存区,等等。 5、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通常情况下,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加倍(具体以条文规定为准)。
要点3: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场所。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要点4:怎样确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15条、第4.3.16条明确了民用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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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功能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1)工业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节确定; (2)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参《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5.1节确定; (3)其他特殊功能场所,均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比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冷库设计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等均有特定场所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要点5: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当建筑平面需要划分为2个或多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墙划分,允许开设洞口的防火墙部位,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墙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1节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或在洞口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为中庭时,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处置。 对于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敞开楼梯间连通的不同楼层,可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需要按敞开楼梯间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仅设置甲级防火门连通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6、防火分区——汽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否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石峥嵘:连通汽车库上下楼层的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汽车坡道无火灾风险,当汽车坡道出入口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理解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可解决相关争议!
对于常规的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的火灾负荷决定火灾规模,因此,对于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无火灾风险区域,可能无需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但是,在汽车库中,停车数量是决定防火分区火灾负荷和火灾规模的关键要素,汽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最大停车数量。现实应用中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停车数量,通常已超最大限值,不能再以其他理由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限制车库停车数量的必要手段,宜从严限制!对于设置常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加倍时,更应从严处置!
分解如下:
一、虽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汽车库坡道部位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防火要求,但毕竟属于室内区域,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火灾风险。
二、停车数量是决定汽车库防火分区火灾负荷和火灾规模的关键要素,实际应用中的车库,停车数量通常会较大幅度的超防火分区规模,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从严处置。
对于常规的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的火灾负荷决定火灾规模,因此,对于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无火灾风险区域,可能无需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但是,在汽车库中,停车数量是决定防火分区火灾负荷和火灾规模的关键要素,汽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最大停车数量。
现行规范在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以每辆小汽车停车面积约30㎡计,而实际应用中,车辆平均停车面积均小于此值,也就是说,按现在的防火分区面积,实际停车数量已超防火分区规模,不能再以其他理由扩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示例:在一、二耐火等级的单层汽车库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最多停车数为80辆~100辆,而实际应用中的停车数量均已较大幅度超限。
因此,在计算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时,应从严处置,连接上下楼层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三、尤其是,当采用常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有违面积放大的原则和初衷,更应从严处置。
通常认为,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消防安全性。当防火分区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增加1倍。
但是,汽车库以油类火灾为主,适应的灭火系统为泡沫-水喷淋系统,当采用常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并不能有效控制和扑灭火灾,不能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性,有违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初衷。因此,当采用常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更应严格限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四、综上,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限制车库停车数量的必要手段,汽车库上下层的坡道及洞口部位,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确有困难时,可综合实际停车数量确定。
7、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 | 同一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石峥嵘:不同功能场所能否合建在同一建筑内,合建的不同场所是否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应酌火灾风险类别、风险等级和设置规模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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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建在同一建筑内的不同火灾风险类别或风险等级的场所,以及专供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起居活动的场所,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整体建筑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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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区别较大的建筑,不能合建在同一建筑内,示例如下:
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仓储库房,厂房和仓库均不能与民用建筑合建。
注:民用建筑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办公和休息用房。
2 厂房和仓库不宜合建: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现行规范未有协调两者合建的相关条款,两者不宜合建(专业规范有规定者除外)。在厂房中,可以设置生产工艺所需的中间仓库。
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等等。
三、本文所述为同一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场所合建,也称为组合建造,可包括上下组合、左右组合以及附设在局部区域等多种形式,对于火灾风险类别相近的场所,甚至可能并无严格区域划分。
四、当不同建筑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允许贴邻建造,贴邻建造的两座建筑,仍属于彼此独立的建筑,其结构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独立。
来源:摘抄自消防资源网 侵删
1、安全疏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处置原则·应用误区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实质,是“任一房间的疏散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基本原则:1、房间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疏散时,疏散走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2个安全出口应能通过公共区域转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是安全疏散的基本保障:除限定规模的建筑外,公共建筑、工厂、汽车库等,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仓库建筑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紧急状态下有两个(或以上)的疏散方向,是安全疏散的基本保障!
二、“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实质,是“任一房间的疏散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目的是保证人员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应是每个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基本要求,其实质,是“任一房间的疏散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综上,除专用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的情形外,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疏散时,疏散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1、示例分解:示例1:图示1的住宅建筑,户门通过疏散走道疏散,疏散走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任一住户的疏散出口(户门),均满足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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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示例2:图示2的公共建筑或厂房, 房间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疏散,疏散走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任一房间的疏散出口(疏散门),均满足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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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
示例3:图示8的A、B、C、D、E等全部房间,任一房间的疏散出口(疏散门),均满足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2、应用误区:示例1:图示3的建筑,虽然满足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但对于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实质仅一个安全出口,不满足任一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要求,不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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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不可行)
示例2:图示4的住宅单元,虽然满足每单元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但对于疏散户门,实质仅一个安全出口,不满足任一住户疏散出口(户门)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要求,不应许可。
![图片[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3157e9de485542a6f7351e0a1f5db184_1501032L7-3.jpg)
(图示4,不可行)
特例:根据《建规》5.5.27规定,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因此,当某单元住宅不超过3户时,可共用一个疏散走道通向三合一前室,共用1个安全出口。
示例3:图示5的B、C、D房间,实质仅一个安全出口,不满足任一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要求,不应许可。
三、安全出口应通过公共区域连通,并能通过公共区域自由转换:
1、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个安全出口应通过公共区域连通,并能通过公共区域自由转换,通过危险区域疏散的安全出口,不能作为有效安全出口。示例1:图示5的建筑,满足同一防火分区和同一楼层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对于A房间来说,具备一个专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一个公共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满足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但对于B、C、D房间来说,两个安全出口没有通过公共区域连通,不应许可。对于B、C、D房间来说,通过危险区域(A房间)才能到达的上部安全出口,不能作为B、C、D房间的有效安全出口。
![图片[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素汇编 - 优集之狐-优集之狐](https://www.ujzhu.com/wp-content/uploads/2025/06/ec78e0d88ea684129dd264a7760c2c9b_150103ED-4.jpg)
(图示5,不可行)
示例2:图示6的住宅建筑,虽然满足同一单元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但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在同一楼层上通过公共区域转换,需要通过危险区域(住宅建筑套内)转换,不能视为2个有效安全出口,不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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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不可行)
2、特例:车间、车库或公共建筑的房间等,可以设置专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等),专用安全出口不需要与其他安全出口连通,但仅能作为本车间、车库或房间的安全出口。示例1:图示7的大空间建筑,设置两个专用安全出口,无需通过公共区域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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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7)
示例2:图示8的大空间建筑,A房间的上部为2个专用安全出口,无需与其他安全出口连通。B、C、D、E房间的2个安全出口可以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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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等),是设置在房间、车间或库房内部的楼梯间,应仅供所属场所使用,仅可作为所属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可设置其他疏散门。专用楼梯间的疏散门直通危险区域,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四、图示摘录:
1、公共建筑-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目的,主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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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建筑-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目的,主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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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疏散——最大允许疏散距离-解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石峥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了建筑中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明确了汽车库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其他场所可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规定了建筑中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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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影响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
影响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主要如下:
1、建筑高度、层数及埋深。 根据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及埋深,通常可分为单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同类别建筑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有别,通常情况下,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严于单、多层建筑。
2、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越低,最大允许疏散距离越小。
3、火灾危险性类别。 在工业建筑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越高,最大允许疏散距离越小。
4、使用功能、空间高度,使用人员特点。
(1)在公共建筑中,使用功能复杂,人员特点多样,综合影响疏散距离的各类因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主要分类为:①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③医疗建筑;④教学建筑;⑤高层旅馆、展览建筑;⑥其他建筑。
(2)空间高度越大,蓄烟功能越好,烟气沉降到危险状态的时间越长,有利疏散逃生。比如,《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第3.4.2 条规定: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时,公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大于20.0m时,可为90.0m;其他情形,不应大于60.0m。
5、疏散楼梯间的形式。 敞开楼梯间容易受到火灾烟气侵害,在民用建筑中,设置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走道,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应酌情减少,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2款。
6、疏散走道的形式。 在敞开式外廊中,火灾烟气较少侵害疏散楼梯间,在民用建筑中,敞开式外廊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可适当增加,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1款。
7、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提高,有利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5.5.29条,以及本《通用规范》第7.1.18条等,均规定可以适当增加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要点2: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影响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既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等要求,不同建筑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参考如下: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明确了汽车库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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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最大允许疏散距离的场所,可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比如: (1)厂房、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4条、第5.5.17条、第5.5.29条执行; (2)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1节执行。 (3)民用机场航站楼可参照《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第3.4节执行。 (4)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可参照《地铁设计防火标准》执行。等等。
要点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1、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确定。
2、本规定所述的房间不包括以下场所:
(1)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展览厅、营业厅、观众厅、开敞办公区、候车厅等类似场所。 这类场所因功能所需,需要更大的安全疏散距离,且通常具备更大的空间高度,有利安全逃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中作出了特别规定。
(2)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 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可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4条确定。
(3)仓库场所。 现行规范未规定仓库场所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实际应用中,仍应满足安全疏散的需要。
3、安全疏散——夹层通过下部楼层疏散-争议及处置!消防疏散设计!
石峥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复函(建规字[2018]5号)同意夹层通过下部楼层疏散,应是针对特定项目或描述的复函,不应成为装修和改造工程中增加夹层的依据。
除特定情况外,夹层宜依据《建规》5.5.8要求,在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设置自己的安全出口,尤其是餐饮、娱乐、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夹层部位应通过夹层的安全出口疏散,开敞式楼梯不应作为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发生。
特殊情况下,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注1:应确保楼梯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应符合《建规》6.4.7的规定。
注2:开敞楼梯和敞开楼梯间是不同的概念,对于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敞开楼梯间视为相对安全区域。
4、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主要形式及应用!
第一章 概述
一、疏散楼梯形成疏散楼梯间,根据开口一侧的情况,可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二、疏散楼梯也可以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形成室外疏散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
三、部份特定场所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采用金属梯、金属竖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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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是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三面有墙围护,面向走道一侧敞开的楼梯间。
一、敞开楼梯间的形式(如图1所示)
敞开楼梯间在防火上是不安全的,可能成为烟、火向其它楼层蔓延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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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敞开楼梯间
二、敞开楼梯间的适用场所
根据规范要求,敞开楼梯间仅适用于防火等级要求不高的建筑,如表1所示。
表1 敞开楼梯间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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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敞开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敞开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仪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四、请注意,敞开楼梯间和开敞式楼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清楚两者的区别及应用!
第三章 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5)
一、封闭楼梯间的形式(如图2所示)
在封闭楼梯间入口处需设置双向弹簧门或乙级防火门(依《建规》6.4.2规定)。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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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封闭楼梯间
注:封闭楼梯间入口处的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二、封闭楼梯间的适用场所
相对于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安全性能较高,主要应用于如表2所示的场所。
表2 封闭楼梯间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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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楼梯间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7、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8、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9、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第四章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一、防烟楼梯间的形式(如图3所示)
防烟楼梯间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带阳台或凹廊的防烟楼梯间,这类防烟楼梯间以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②带前室的防烟楼梯间,这类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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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带阳台的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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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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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带前室的防烟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场所
防烟楼梯间的安全性能高于敞开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主要应用在如表3所示的场所。
表3 防烟楼梯间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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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7、应设置防烟设施;
8、前室可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9、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不应小于4.5m²;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10、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1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第五章 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疏散楼梯。
一、室外楼梯的形式(如图4所示)
室外楼梯应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分隔,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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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室外楼梯
二、室外楼梯的适用场所
室外楼梯不易受烟火的威胁,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室外楼梯主要是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三、室外楼梯的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第六章 金属梯(金属楼梯)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筒仓中,允许采用金属梯(金属楼梯)。
一、丁、戊类厂房中金属梯(金属楼梯)的形式:
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二、仓库、筒仓中金属梯(金属楼梯)的形式:
仓库、筒仓中符合《建规》第6.4.5条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七章 金属竖向梯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第八章 规范争议
金属梯(金属楼梯)和金属竖向梯,是否也要按室外楼梯的形式,满足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对于允许设置金属梯(金属楼梯)和金属竖向梯的场所,如无特殊指定,并不需要另外满足特殊的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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